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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转发《甘肃省企业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二)企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三)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等目的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研究;
  (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提高创新和推广应用;
  (五)新产品、新技术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六)搜集国内外同行业科技情报和市场经济信息,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向企业提供决策意见;
  (七)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壮大企业科技队伍;
  (八)上级部门下达及外单位委托的科研开发任务。
  第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任务;
  2.有健全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人员编制;
  3.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
  4.有试验研究的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大中型企业的科研机构应有自己的中试基地(试制车间)。
  第八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大中型企业的科研机构一般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2%以上,小型企业应在3%以上,其中科技人员应占该科研机构职工总数的6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撤销由企业决定,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备案。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科研机构,在确保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企业同意,报同级科委审查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一般应设立科研开发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科研、工艺、设计一体化,组建科技发展中心,以发挥整体优势。小企业设立研究室或研究组。企业单独建立科研机构有困难的,应积极开展与独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寻求稳固的技术依托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实行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对厂长(经理)负责,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内的行政、科研、生产、经营等工作负有指挥权;
  2.可以直接或受厂长委托对外签订各种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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