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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七、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试基地,促使科技成果尽快成为现实生产力
  1.进一步完善“七五”期间建成的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并充分发挥其效益。“八五”期间,继续投资新建10个省级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2.鼓励科研院所、高科技单位同地方和企业联合对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进行中试、开发新产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省市计委、科委认定的中试基地的建设,给予免缴投资方向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照顾。对其生产的、经省科委或省经委认可的中试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3.科技攻关和中试取得成果后,要有计划地进行工业性试验。省每年要选择一批项目,报请国家列入重点支持项目。
  4.增设中试资金。省、市科委每年要从科研三项费用和减拨的事业费中,划出10%作为中试资金。
  八、积极培育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
  1.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省每年举办一次技术成果交易洽谈会,由省科委、省经委、省农委、省专利管理局、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筹办常设的技术贸易中心。市、县要根据《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尽快建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场地、开办费、人员、合同认定登记、票证等方面为完善市场创造条件。司法部门要对各种科技合同办理公证,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重视科学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
  2.企业通过技术市场成交需要开发或实施专利技术的新产品,凡符合省科委或省经委规定的省级新产品范围,均可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计划;试销期间,按省税务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可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和向有关部门申请新产品试制费。
  3.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以及专利许可证贸易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科研单位研制的符合新产品条件的产品,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九、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和推广工作
  1.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产品开发和拳头产品的更新换代,做好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和推广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经委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大型成套设备(生产线)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属于技术含量高、难度大、前期工程强、渗透性大的消化吸收项目,要列入科技攻关计划或“火炬”计划。
  2.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单机和必须进口的关键部件,按海关总署(88)署税字570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进口税收手续。
  3.经省经委、省农委、省科委认可,企业和科技设计单位联合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获税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报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
  十、大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1.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逐步完善聘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务评聘条件,对在学术、技术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受单位技术职务指标限制而不能评聘的,经省职改部门批准,可由省增加的技术职务指标数额中调剂解决。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增资额由同级财政解决。今后几年内,凡符合条件的40岁以下的科技人员评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35岁以下评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和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均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省职改部门专项解决。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本单位编制和技术职务指标,其工资、福利与编内人员同等待遇。
  2.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多层次、多门类的技术培训体系。要严格执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各市县、各行业都要积极接收按计划分配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并做到合理安排和合理使用,特别要加强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从中挑选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预备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为中青年科技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3.对拟从省外调入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带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来我省从事开发及产业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超编或满编单位需要接收时,可报请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先超编进人,然后按原定编制从自然减员中核减。省外科技人员保留当地户口工资关系来我省兼职受聘、承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包或合作开发等工作,有关单位要按双方协定,给予报酬。
  4.引导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各地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缺乏的山区和乡镇企业引进智力和人才。对调入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这些单位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省、市、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可保留其档案和干部待遇。
  5.采取优惠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凡所学专业适合我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外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者,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招聘来我省工作,要提供优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聘用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对被聘人员坚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
  6.努力做好国外智力的引进工作。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聘请国外专家来我省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并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或技术入股。
  7.要为科技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台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贸易洽谈、出口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提供方便。对招聘到我省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虽然其行政隶属关系尚在原地,但聘前已经政治审查,聘后表现好,确实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政府审核,报上级政府批准,省外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出访手续。
  8.省、市、县和企业及有关单位,都要建立或健全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省政府每年对获得显著科研成果的发明创造者,给予万元以上的重奖。市、县政府和企业也要对改革工艺流程、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以及中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重奖,同时,要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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