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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我们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但我们有信心,一定虚心学习兄弟省市及有关部门的经验,尽我们最大的努力,把我省的各项科技工作推向一个更新的阶段,为繁荣科技,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湖南省科委
                         1991年10月1日

附件4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县编委(编办)、人事(劳动人事局)局、科委: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常委(1991)第42号会议纪要和湘发(1991)15号文件--《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按照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和《决定》的要求,配备乡镇科技专干,并要在1992年上半年全部配齐到位。
  二、乡镇科技专干的编制来源,按省编委今年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座谈会上所明确的:如果乡镇人员编制较多,可以解决科技专干的,就由县(市)明确到人;乡镇人员编制少,难以解决科技专干的,从县(市)党政群机关连人带编抽调解决。
  三、乡镇科技专干的条件,仍按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省人事厅湘科字(1989)第00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对乡镇科技专干的管理。科技专干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委的指导。科技专干配备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岗位培训,同时要保证其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各乡镇科技专干配备和从县(市)直机关带编情况,请各地(州)市编委(编办)汇总后于1992年6月底前上报我们备案。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1年12月21日

附件5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

             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发展科技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是实现“四化”的关键。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战略措施。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发展科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和宣传,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推动科技、教育与生产相结合,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的、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紧密结合的、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八五”期间,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省委粤发〔1987〕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争取创造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的科研成果,并使之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90年代中后期,全省的综合科技能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水平、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等几个主要指标,要从目前居全国中等水平提高到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要从80年代的20~30%提高到50%左右;对农业贡献额,要从目前的20%提高到40%左右。高技术产品的产值在全省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目前的3%提高到7~8%。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
  1.科研单位(含高等院校的科研单位,下同)继续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和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各种形式的科研经费承包责任制。
  2.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八五”期间,一般科研单位在不另增拨事业费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技术骨干、研究开发人员,也可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其科技开发的纯收入应保证不少于50%用于科技发展经费,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每年可晋升3%的科技人员的工资;允许自浮工资总额30~50%,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增加2%。
  3.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及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其他类型的科研单位,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技术开发和经营权,签定合同权,可在银行开设帐户,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和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其他类型科研机构,按自愿互利原则与生产企业联合,有条件的也可承包、租赁、兼并企业,按章纳税。原科研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事业费、固定资产投资渠道不变。
  4.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派出或同意科研人员兴办民间科研机构或科工(农)贸经济实体。欢迎和支持省外科技人员来我省办民间科技机构。对民办集体科研单位中试和研制的新产品,可按新产品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
  5.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和经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运用专业知识兼职或业余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技术承包的收入,直接参加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不低于50%。科技人员在本职工作时间内兼职取得的科研成果,可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其个人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其收入的4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从创办、承包企业和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贫困地区可提取30~40%,作为津贴和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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