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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为推动科技兴湘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一并下达执行。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本《决定》和《规定》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或方案。省里对科技兴湘工作要制定出严格的检查验收标准,并将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2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科技兴湘的若干政策规定

  科技兴湘是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全省人民的宏伟事业。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造成一个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科技兴湘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努力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他们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到基层去,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多作贡献。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用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颁布的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放活科技单位的各项政策,同时,就有关科技人员、科技奖励、科技税收、科技信贷等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科技人员政策
  1.鼓励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全省每年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组织3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科技兴湘活动。
  2.鼓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凡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均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从科技成果推广受益方因推广某项成果而新增效益的税后纯收入中,连续三年提取5%至10%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推广方和受益方的有关科技人员。
  (2)从事科技推广工作的业绩,经过考核后,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3.大中型企业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国营企业总工程师基本职权规定》,制定一套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的办法。
  企业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其奖金待遇应与生产第一线工人一视同仁,有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4.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国内外人才引进工作。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要力争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吸引国内外博士生来湘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学术活动。
  5.事业单位从外省引进紧缺的高级科技人员,由编制部门相应增加编制。
  6.从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和推广科技成果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省科技发展基金,制定使用与管理办法,面向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他们施展才干提供条件。
  7.要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8.要关心科技人员,尽可能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家属户口“农转非”、住房、医疗保健、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在基层从事推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就业,更应从优安排。
  9.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从今年起,在省属科研单位实行“三保一挂”的科技经营承包责任制(即保科研的社会、经济效益,保科研水平,保科研后劲,将“三保”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或奖金挂钩,并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具体由省科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与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关于科技奖励政策
  10.为鼓励各行各业为科技兴湘做出贡献,设立“科技兴湘奖”,该奖为全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
  “科技兴湘奖”授予在科技兴湘中,特别是在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以及培训科技推广人员方面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单位、基层行政单位、财政金融部门、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
  “科技兴湘奖”根据某项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予以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省财政每年拨出专款作为“科技兴湘奖”奖金。
  成立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评委会每年评审并授奖一次。
  11.认真做好现行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向科技成果推广和高新技术倾斜,增加获奖比例。对科技水平高、效益大的大型协作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要完成人员名额。
  12.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难题攻关,实行“高额悬赏奖”(办法另订)。
  13.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优秀专家荣誉称号。优秀专家荣誉称号每三年评定一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委具体组织评定。
  对荣获省优秀专家称号者,由省委、省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办法另订)。
  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职改办专项解决。
  三、关于科技税收政策
  14.科学事业费已核减到位的科研单位,专项奖励按国务院〔1989〕10号文件执行,为人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专项奖励的资金来源,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支付。“对于坚持科研方向且取得科技成果和效益,原来就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科委和税务局批准,也可实行人均两个半月的基本工资的专项奖励,其经费从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以上专项奖励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15.科研单位的科学业务用房和住宅的投资,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收时,适用零的税率。
  16.对具有一定规模,科研设施较好,研究开发力量较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企业科研与开发机构,可比照执行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减免税款主要用于自身的科技开发。
  17.农林科研与推广单位、农林高等院校为科研和教学服务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农林特产税。
  四、关于科技信贷政策
  18.省人民银行要安排好科技开发项目贷款资金。各专业银行要优先解决科技开发贷款。每年科技开发贷款增长的幅度要高于其他贷款总额的增长幅度。各专业银行发放科技开发贷款有困难时,人民银行要尽力支持,给予再贷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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