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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印发1992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总结及明后两年工作要点

  五、今后两年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点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深化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今后两年的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抓住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制定与两委《决定》配套的决策文件和管理办法,推动各开发区新事新办,特事特办,大胆试行新的制度、新的机制,使综合改革不断向深层次发展。同时继续取得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海关、税务、银行、经贸、财政、工商部门对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1.坚持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开放范围,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推动各开发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落实改革方案,使开发区继续作为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和示范区,成为带动当地总体改革的龙头。已经制定了方案的,要根据十四大精神,充分解放思想,进行修改和完善;尚未制定方案的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新近批准的开发区,按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92)国科改字175号〕的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方案,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行文上报备案。
  2.继续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尊重和发挥各开发区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试验探索新的模式,形成地区特色。同时,总结地方上已较为成熟的经验指导全局。
  3.坚持试点。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好一般政策和特殊措施的关系,试点和一般的关系,破和立的关系。允许试点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现行政策,成功的作为经验坚持和推广,不成功的进行修改。
  4.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股份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年将重点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并积极组织实施。同时,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等规范意见,使开发区内的企业组织制度逐步规范起来。在抓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总公司股份制的基础上,还将选择若干个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对其股份制改造进行具体指导。各开发区要按照已有的和即将出台的关于产权关系方面的政策和原则,理顺已有企业的资产关系;新创办的企业,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
  5.研究制定普遍适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开发区的改革提供法规依据。在开发区创造的经验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的职工聘用、解聘、工效挂钩的具体形式、重奖标准以及医疗、结业、养老保险等提出规范性原则,并争取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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