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将成都倍特发展
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列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股份制试点的复函
((92)国科发改字773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将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列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股份制试点的报告》(成府发〔1992〕188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运用股份制形式探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的管理体制和开发模式是有益的尝试,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三、望你们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扩大股份制试点的内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开发区的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开发。具体试点方案请你们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后,另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