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对创建中国新冶高
科技集团及(集团)总公司试点请示的复函
((92)国科发改字724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冶金工业部:
你部《关于创建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试点的请示》(1992)冶科字471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创建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及(集团)总公司并试点。
一、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同意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作为深化大院大所改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试点单位。搞好这项试点工作,对引导技术开发型科研设计院所转轨变型,深化科技与经济体制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集团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二、中国新冶高科技(集团)总公司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体。紧密层成员单位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政策待遇;国家对(集团)总公司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任务予以积极支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集团)总公司可采取多种形式集资、融资和试行股份制,取得相应的工程承包和工程设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