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是实现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项长期方针。
--继续贯彻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方针,在世界大座标中运筹、规划科技合作的战略、计划和具体措施。坚持官民并举,坚持双边与多边并举,扩大科技合作领域和规模。在发展政府间科技合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在加强双边科技合作的同时,大力发展同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科技、经济、金融组织的合作关系;在推进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的同时,大力启动和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科技合作中的作用,使科技合作走到我国对外开放的前列。
--推动科技合作与经济合作相结合。要在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技术进出口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输出我国专有技术,促进技术双向转移。科技合作要为整个对外开放工作服务,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带动中外企业界、产业界在更广泛的领域的合作。
--鼓励科技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走国际化道路。对具有国际化条件的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科研机构赋予外贸经营权。准予到国外、境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内地科技优势与香港金融、贸易、信息的有效结合,探索在香港合作、合资建立高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大陆高技术企业在香港设厂,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鼓励国外、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独资或者与我国科研机构、企业合资创办科研院所,建立和发展新的研究开发基地。有条件的地区,试行中外合资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其它权益。
--鼓励科技人员到国外讲学、进修、工作,参与国际交往和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竞争。对直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要简化出国手续。对在外国留学、工作、定居的科技人员,欢迎其回国工作,国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实行来去自由、往返方便的方针。
--进一步改善国际合作环境。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和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推进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按照国际规范开展包括工业产权许可、专有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特许专营和交钥匙合同等业务,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
十、改革科技投入机制
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物质保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全社会科技投入新格局,保障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努力使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由1990年的0.7%左右达到“八五”后期的1%左右,并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和单位自筹为三大支柱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在国家财政预算科目中,设立统一的科技经费总科目,鼓励地方财政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各类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建立科技、财政、金融相结合的风险投资机制。要普遍实行企业按一定比例从销售额中提成建立科技开发基金,一般企业不低于1%,科技企业不低于3%,高技术企业不低于5%。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投入,可计入全成本。部门和地方要从主要工农业产品产值(如吨煤、吨油、吨粮等)和行业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行业科技开发基金。没有销售收入的第三产业,也要从经营和服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基金。鼓励面向社会(如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可开设科技金融公司和信用社。多方开拓渠道争取国际金融贷款和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