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把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深化和发展。科技体制改革要服务于这一转轨、推进这一转轨。科技工作在面向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引导经济发展;经济建设在依靠科学技术的同时,要强化科技投入。要在深化改革中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后劲,推进科学技术事业自身的发展,保障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当前和长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思想,通过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改革,加速高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要运用开发区综合改革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局,取得指导整个科技体制改革的主动权。
--要把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改革,逐步树立新型社会发展观念,全面改善社会发展状况,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防御自然灾害,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素质。
--要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改革与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在深化改革中促进三个层次的科技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实现《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
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规定的目标。
二、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推进科技人才分流
科研机构是我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基地,是推进科技进步的中坚力量,集中了我国一大批科技人才。几年来,改革推动了科研机构运行机制的逐步转轨,给科技系统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今明两年,要在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推进组织结构的调整,加速人才分流,逐步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研究开发体系。
--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完善科研机构的分类管理。对技术开发型机构,事业费减拨到位后继续引导其转轨变型,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对社会公益型机构和科技服务型机构,要在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的同时,根据其研究工作的性质和成果商品化的程度,逐步引入科学基金制和技术合同制,鼓励它们通过社会技术服务获得收益,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对基础研究型机构,继续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制,实行同行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并对优先领域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实施“攀登”计划,选择一批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或者能够发挥我国资源、地理优势的重大项目,直接由国家以指令性方式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健全科研机构内部管理。科研机构享有研究开发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有权同自办的科技企业之间依据协议建立经济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科研机构继续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要切实保证院所长有效行使各项行政业务指挥权、管理权,进一步确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同时要探索科研机构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应的决策支撑系统,健全领导体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积极探索切合科技工作特点的制度和办法,保证技术承包既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又有利于发挥科研院所的整体功能。要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改革,试行全员聘任合同制。鼓励科研机构特别是大院大所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模式。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要积极制订标准和办法,对科研机构实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作为选择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调整科技组织结构的重要依据。
--要逐步实行科技人才分流,优化科技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根据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实行科技组织结构调整和科技人才分流,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的一大任务。要坚持稳定一头,放开一片。对于基础研究和重大项目的攻关,要保持一支精干科技力量,国家提供充分的保障和稳定支持。对于大部分的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和社会公益等科技工作,包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政策要大胆放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兴办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良性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