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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事业行政单位撤销,原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由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事业行政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合并或撤销,应对所占用资产的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于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都不准私分或擅自转移、转让、借用或调换。在未办理完移交手续之前,原单位对资产必须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八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事业行政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事业行政资产检查监督的重点是重要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参予有偿服务或转用于经营的资产的管理情况以及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是:
  一、事业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二、事业行政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实是否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事业行政单位对所占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事业行政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了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合乎规定;
  五、事业行政单位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家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六、事业行政资产是否受到侵蚀、损害;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及时,或在报告国有资产时弄虚作假,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者,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延缓或停止对其资产添置的审批。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的,应提交委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事业行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将所占用的资产随处置或转用于经营的,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处以经济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或个人,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浪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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