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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价在50元(一般设备)和200元(专用设备)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50元和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量的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七类:
  第一类 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于建筑物的各种设施,如电器、暖气、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电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六类 图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
  第七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帐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拨给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应作为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反映其存量。经费开支形成固定资产或其它资产的,要有对应反映;属于纯消费性支出的,要反映支出项目。
  三、其它资产。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二大类资产以外其它形态的资产。如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事业行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上述分类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对国有资产报告的要求,制定各类资产的明细分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范围代表国家科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七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同时,应充分调动资产占用单位有效管理并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责任。事业行政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国有资产工作;应指定财会部门并明确专人,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资产占用数额较大和资产使用情况比较复杂的单位,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国家科委机关占用的国有资产,由机关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本办法实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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