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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事业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0)国科发财字466号 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


委属事业单位,后勤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农字〔1990〕第25号《关于对国家科委〈关于授权我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的请示〉的批复》和国家科委(88)国科发条字553号《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能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告条件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

附件: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

        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确保事业行政单位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
  无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称“事业行政资产”)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授权,国家科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分代表,管理国家科委及委属单位和归口单位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家科委的授权,委条件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科委综理国有资产管理事务。
  第四条 国家科委对事业行政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五条 事业行政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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