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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90)国科发市字092号 一九九0年二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
  为了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发展的宏观指导,一九八六年国家科委与国家统计局以(86)国科发成字0503文联合发出《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若干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开展了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三年来,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上述规定和调查方案认真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对了解技术市场动态,指导技术市场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已撤销。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上述规定和调查方案中有关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要求,须作相应修订。现将修订的《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一九九0年起,技术市场统计请按《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填报。

附件: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


调查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调查目的:了解各类技术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各级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情况、技术流向情况、受让技术所服务的社会经济目标、技术贸易机构情况,为制定技术市场政策,指导技术市场发展提供依据,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调查对象:技综1、3、4、5表调查全辖区内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技综2表调查全辖区内进入技术市场的各级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技综6表调查全辖区内技术贸易机构,技综7表调查全辖区内技术交易会情况。
  调查时间:技综1、2、3、4、5表为上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以上半年度和全年度为调查期限;技综6、7表为年报,以全年度为调查期限,上半年报截止至当年六月三十日,全年报截止至当年十二月二十日。
  填报单位、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
  技基1表由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以下简称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填报一式四份,由卖方报送卖方主管单位一份,交基层技术市场管理机关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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