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财综字(1997)150号 1997年10月30日)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教人厅〔199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委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教师颁发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