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取消
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7)988号 1997年12月23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以下简称地勘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平衡供给和使用效益,根据地勘费管理改革的需要,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央预算内地勘费取消限额实行资金划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设地勘费帐户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一)地勘费拨款取消限额后,实行划拨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预算内地勘费专户,用以管理和划拨地勘费。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所属各有关单位在所在地经办银行开设预算内地勘费专户,用以管理和支付地勘费。
(二)中央地质主管部门开设地勘费专户后,须在财政部设立中央地勘费预算支出帐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二、地勘费拨付依据
地勘费拨款的拨付依据是中央财政下达给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的年度地勘费预算。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为保证各有关单位资金需要,可暂以上年同期执行数为拨付依据。
三、地勘费拨付手续及要求
中央预算内地勘费拨款均采用资金划拨方式。
(一)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申请地勘费拨款时,须根据年度地勘费支出预算,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季度“地勘费用款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一),每月10日前报送“地勘费支出月报”(格式见附件二)和“预算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各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报送的“地勘费用款计划表”要将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和地质事业费等用款计划按季度分月分别填列,地质勘查项目用款计划还需附报国家一类、二类勘查项目名单及用款金额。每年年初,在全国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前,地勘费用款计划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年度预算执行中,当预算发生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变更等)时,要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作相应调整,并在报表中予以说明。“地勘费支出月报”要由各有关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报。“预算拨款申请书”要将开户行、帐号、申请金额等项目填写清楚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