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应缴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