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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
 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7)221号 1997年9月24日)


辽宁、山西、河南、甘肃、四川、湖南、吉林、浙江、安徽、黑龙江、山东省财政厅: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农业实现两个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子,我部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我部制定的《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试点项目的有关材料上报我部。
  附件:一、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
       理办法
     二、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合同(略)

附件一: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


           建设试点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财政部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工作。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目的是为了探索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子,促进农业实现两个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这项试点作为当前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就是要通过支持各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经济实力,实现自我发展,增强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系统、完善的服务。在试点过程中,财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项目上或某一服务环节上的支持。

二、试点项目的立项要求

  第四条 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系列化建设试点项目范围包括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当地龙头产业上的项目或某个服务环节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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