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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94)财商字第143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垦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也应给予补贴。国有农垦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包括:
  (一)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二)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三)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五、财政部门每年核定预算时,要根据企业亏损状况和自身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扭亏措施费,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周转金支持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并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扭亏增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支持生产救灾的补助经费,应包括农垦企业农业生产,支持企业抗灾、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七、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国有农场事业费、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等,要按照规定如数核拨给企业,监督企业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周转金,一定要落实到项目上,检查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要按期回收专项周转金本金与资金占用费。要坚决将救灾资金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上,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八、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开展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国有农垦企业积极处理财务包干期间各项财务历史遗留问题。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财产损失、挂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应由企业消化的历年形成的亏损挂帐,要由企业盈余公积弥补,力争在“九五”期间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九、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防止小型国有农垦企业在改造中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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