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
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7)129号 1997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农垦企业从“九五”时期开始规范实行所得税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针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的资产负债率高、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过多等问题,积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平等竞争的条件,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步伐。为此,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随文下发,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各地可以根据《若干意见》制定补充意见或实施细则,报送我部备案。
本通知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国有水产、畜牧、森工、水利、华侨企业。
附件: 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农垦企业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和改革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动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国有农垦企业逐步将其负担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剥离,使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在本级财政预算列支。财政部门无力全面解决的,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骨干企业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大力推进国有农垦企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减轻企业的负担。对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确有困难的骨干企业,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尽快将这些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