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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和测绘事业计划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测绘事业单位开展测绘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测绘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对外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测绘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测绘工程收入,即单位对外承接测绘工程价款收入、提供测绘劳务收入等。
  1.大地测量;
  2.摄影测量与遥感;
  3.地图编制与印刷;
  4.地图数字化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5.界线测绘;
  6.工程测量;
  7.海洋测绘;
  8.其他测绘工程。
  (二)测绘成果成图收入,即以纸质、拷贝、磁带等为载体的测绘数据、图件,提供用户使用所取得的价款收入。
  (三)测绘科技收入,即单位对外承担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和测绘仪器检定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测绘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包括:
  (一)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测绘仪器销售与维修、住宿、餐饮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性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揽安装、维修工程等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单位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出租取得的收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的房屋出租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上述以外的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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