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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是测绘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国家对测绘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测绘事业基础性与公益性的特点、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测绘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国家测绘任务和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与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
  (一)对主要从事国家基础测绘的测绘生产单位(队、院),实行人员经费和国家基础测绘任务经费相结合的定额补助。
  (二)对国家赋予管理职能和从事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实行定额补助。
  (三)对主要从事测绘应用工程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测绘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测绘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
  (一)收入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在保证单位基本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测绘事业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单位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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