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作用,对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九、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财政、财务问题。
十、企业应加强企业住房周转金的管理。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部署,企业住房基金的收支应自求平衡,企业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余额。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租赁期满后,企业返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冲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十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贯彻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保险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且应付福利费不出现赤字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十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计入企业产品销售成本。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纳税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