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342号 1997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加有效地发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决定从1997年起修订《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及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国家实行了对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给予补贴资金的特殊优惠政策。它是由中央财政出资,以补贴贷款利息的形式进行政策引导的一种方式。为了切实管理好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使之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充分发挥息金的宏观导向及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二)依据国家现有的经济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信息产业化进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发展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二条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给列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电办”)“倍增”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项目:
(一)符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对发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化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贷款项目;
(二)对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贷款项目;
(三)财政部与全电办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应该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