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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不按规定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的中央预算单位,其申请款项总预算会计不予受理。
  3.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各主管司核签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后,经复核无误,结合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每月25日前通过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财政国库存款户直接划入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内。总预算会计核定后的预算单位申请书和分月用款计划表,加盖印鉴后一联退申请单位,作为其请领经费的依据;一联退财政部主管司局;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核算。
  4.各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款项,季度中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拨付的,应商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同意后,另行申请,并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表中作相应调整、说明。
  5.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上下划等)时,应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在下一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申请用款,并在“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说明。
  6.全年应拨款数额低于500万元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商财政部主管司、总预算会计,采取按季申请、季中月份拨付本季度款项的方法。
  (二)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年终一次性追加的支出和各类专款等,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退库申请书”(收入退库还应附缴款凭证、证明和有关文件等)(附表四),送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过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经复核,根据预算指标、收入入库数和拨款、退库进度,并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收入退库书”,将款项拨、退到申请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申请书一联退主管司,一联退申请单位,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
  (三)对财政部基建司主管的中央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费拨款,由基建司根据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分月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审核后,根据库款情况和支出进度,按月将款项拨到财政部基建司在建行总行开立的帐户上。
  有关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对部门拨款的具体程序,由基建司另行发文。
  (四)中央拨付地方财政的调度款,由财政部地方司填送“地方款拨付申请书”(附表三),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经核对无误后,视库款情况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和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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