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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

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
 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提奖比例的函
 (〔87〕财工字第313号 1987年9月1日)


交通部:
  一九八六年,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以(86)财工字第17号文联合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后,曾接到你部反映:由于燃油消耗历年来采取定额管理,消耗定额年年降低,节约难度逐年增大,要求适当提高提奖比例。根据你部提供的情况和我们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单位的了解,考虑到你部对油料节约奖的定额比较先进,管理较好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你部所属的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规定如下:
  一、对你部直属水运企业(包括远洋总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局)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计提。
  二、你部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地方汽车运输公司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比较先进、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可按节油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提。
  三、你部直属其它企、事业单位(港口、工业、供销、救助打捞等)的燃油节约奖的提奖比例,对定额先进、管理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直属水运企业的提奖比例计提,未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不先进、管理不好的企事业单位,仍按(86)财工字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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