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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进出口
 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4号 1997年12月12日)


北京、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内蒙古、甘肃、河北、河南、山东、浙江、上海、江西、江苏、福建、安徽、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30      北京
2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深圳
3    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     30      陕西咸阳
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     30      山东济南
5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30      浙江宁波
6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30      福建福州
7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25      广东珠海
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杭州
9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15      浙江杭州
10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10      河北石家庄
11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10      云南昆明
12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10      黑龙江哈尔滨
1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10      海南海口
14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
15   中国电子进出口吉林公司     10      吉林长春
16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西公司     8       江西南昌
17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司     8       湖北武汉
18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8       四川成都
19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8       陕西西安
2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8       江苏南京
21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8       福建厦门
22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8       内蒙古呼市
2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5       安徽合肥
2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8       山西太原
25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8       河南郑州
26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5       湖南长沙
27   中国电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5       甘肃兰州
28   中电西南进出口公司       5       四川成都
29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公司     5       辽宁大连
30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  计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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