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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
 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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