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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 民办发(19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对烈士陵园,纪念馆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上等级、上水平,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现将《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附:     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

            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完好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锈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二)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三)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得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灰盒。
  (四)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褒扬烈士发挥教育阵地作用好
  (一)烈士纪念堂馆陈列展示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
  (二)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准确,吐字清楚,讲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三)积极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
  (四)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五)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厂、农村学校、驻军等基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三、园容园貌好
  (一)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平坦干净,环境优美。
  (二)环境绿化、美化好,达到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80%。
  (三)对珍贵花木,建立了档案,作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树木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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