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乡参战特、
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6年9月22日 (86)民优字第48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86)鲁民字第136号来文收悉。关于在乡特、一等参战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待遇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参照特、一等残废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解决办法办理,凡符合领取定期抚恤条件的,可给予定期抚恤。
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待遇,也可按上述精神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