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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募委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奖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镌刻或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会捐赠字样。
  第二十条 海外、境外人士或团体捐赠给募委会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捐赠的物资应无偿资助(不含运输、保管和手续费等费用)给与捐赠者意愿相符的社会福利单位,不得出售。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向本级募委会书面报告,说明申请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基建立项和相关资金落实的情况。需要上级募委会资助的,必须经本地区募委会审查,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募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向中募委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募委会统一归口,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
  (二)省、市募委会上报项目申请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中募委接到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凡决定资助的项目,根据批复意见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自批复之日起,如十个月内项目仍不能正常开工,中募委暂不考虑资助该省、市募委会申报的下一个项目。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委会投放社会福利资金,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论除向本级募委会汇报外,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募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募委会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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