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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6日 中募(1991)委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6月1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查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来源
  (一)销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总收入扣除兑奖支出及发行成本费用以外的净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和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
  第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计提与分成
  (一)募委会在奖券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准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二)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弃奖收入直接转为本级募委会的社会福利资金(含外汇),不参加分成和上缴。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和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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