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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第三章 机构

  第九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为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受民政部领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条 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委员会名誉主任、名誉委员及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委员中推选产生,并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副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四条 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查主任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奖券的发行办法和年度发行计划;
  (五)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
  第十六条 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受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有奖募捐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其它。
  第十八条 经费用途
  (一)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
  (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经费监督
  (一)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附二:      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

            (1987年6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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