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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 民事函(199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要求在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建立土葬殡仪馆,并作出了规划和部署。但从了解的情况看,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土葬改革区的相当一部分县(市)还没有积极行动起来,乱埋乱葬、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土葬改革,落实《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馆规划,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
  二、所需基建经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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