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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中有关内容解释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中有新的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制止丧葬
 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中有关内容解释的函
 (1991年6月5日 民办函(199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民政厅(局)来电来函反映我部与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民事函[1990]281号)第五条“在火化区,除按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外,一律实行火化”。中所指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的含义不明确,要求给予解释。经商国家土地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建国以来我国殡葬改革的政策,《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中所称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按政策规定,他们可以实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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