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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全面贯彻落实和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如果不改变遗体处理办法,仍沿用旧有做法,死人与活人争地,势必影响生产,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遗害子孙后代。因此,必须坚决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已经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不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应进行调整。火葬区一经划定,就要采取坚决措施,积极推行火葬,取制土葬。在划定的土葬改革区,要全面规划,以村或乡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县城和有条件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兴建经营性公墓。所有公墓都应利用荒山瘠地,并植树绿化。在土葬改革区内,严禁乱埋乱葬。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民族风俗,引导群众自愿改革旧丧俗。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群众进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中指出: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也是整顿党风的一个方面。我们要用这一指导思想,用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改变落后的传统习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各地各单位都要积极贯彻殡葬改革措施。对于改革搞得好的地方和单位,应予表扬鼓励;对于干扰破坏改革的,应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建立成龙配套、多层次的服务网络,逐步满足不同类型群众的需要。各地应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增设服务网点,优化服务环境,增加服务项目。同时,要教育殡仪职工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服务优质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目前尚未推行承包经营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承包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殡葬管理单位,应加强行业管理,保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进步紧密相关。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它摆到一个适当的、重要的位置上。因此,建 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
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整体功能,提高管理效能和效率。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组织的指导,发挥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通报情况,共同协商对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政策调节,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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