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
《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1987年4月6日 (1987)民民函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随着殡葬事业的发展,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需求量和生产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产品质量,加强对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生产的指导,我们制定了《中小型殡仪车专用技术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 民政部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的各种中小型殡仪车)
1.技术要求
1.1 改装
1.1.1 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必须是定型产品,应有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
1.1.2 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应按原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查,调整合格后才能进行改装,改装车架总长度的极限偏差不大于±5mm,改装后发动机应保证散热良好,正常工作时水温在80°~90℃范围内。发动机罩应有良好的隔音隔热和密封措施。
1.1.3 对底盘的传动、制动、转向、悬挂等系统作重大改变时,应对底盘重新鉴定。
1.1.4 自制件、外购件、外协件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配。
1.1.5 原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1.1.6 整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J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规定。
1.1.7 殡仪车的总重及满载时轴负荷分配,应尽量不超过底盘原设计的要求。
1.1.8 车厢内地板应平整,如用木材须经干燥处理上下表面应采取防腐防潮措施。金属地板要求软化,防止振动和噪声。
1.1.9 所用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电镀件应符合JB2864—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规定。外露金属零件表面不得有碰伤、划痕、毛刺等现象。
1.1.10 所有紧固件均需有镀复层,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小于0.2~0.3d(d为螺杆直径)。
1.1.11 车身骨架和底盘连接牢固可靠,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额定载荷和正常工作状况下,车身骨架相对于底盘不得有纵向和横向移动。
1.1.12 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车身中心面与底盘中心面的偏移量,在车厢全长范围内不大于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