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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1991年11月2日 民办函(1991)238号)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请示》(豫民民字[1991]第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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