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系统、各单位、各基层社会组织要认真做好青年的晚婚、晚育教育,提倡适当晚婚。做好思想工作,防止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对于早育和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生育者,都要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对符合《
婚姻法》规定,在进行晚婚动员之后仍坚持登记结婚的,应尊重公民权利,准予登记。
四、党员、团员、干部要在宣传、执行《
婚姻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本人不能早婚、早育,老同志还要教育子女遵守《
婚姻法》、《
婚姻登记办法》,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对不到法定婚龄就早婚、早育或纵容子女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婚姻登记机关是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执法机关。任何部门都不得干扰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要坚持婚姻登记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婚姻登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不徇私情,业务熟练,态度端正。对于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青年早婚者,要严加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制裁。
六、教育部门要搞好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把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和人口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在青年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引导青年遵守婚姻登记制度,防止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非婚生育和早婚、早育。
八、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抓好城乡婚嫁习俗改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乡规民约,推广“红白理事会”一类群众组织的经验,把协助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列入理事会章程。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和早婚、早育现象。目前有的地方已有部门在负责管理早婚、早育问题。如部门间职责分工有所变动,决不能使这项工作中断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近年来,我国进入结婚年龄的人数逐渐增加,冬春季节又是结婚人数较多的时期。各地要在今冬明春,把严禁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和早婚等违法婚姻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