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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
 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 (1986)计生委(厅)字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计生委、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办法》公布以来,基层民政助理和计划生育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我们研究,拟定了《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宣传、贯彻《婚姻登记办法》涉及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计划生育部门对贯彻《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要求?
  答:《办法》公布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就如何贯彻执行问题发了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采取积极态度,坚决贯彻执行,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法》和《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提倡晚婚是不是同《婚姻法》和《办法》相矛盾?
  答:“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办法》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程序法。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贯彻《婚姻法》、《办法》不但没有矛盾,而且是《婚姻法》明确要求的。今后,仍要继续大力宣传、提倡和鼓励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同时,必须明确,晚婚年龄不是法定婚龄,它不能代替法定婚龄。对于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应该动员他们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晚婚的号召,提倡并鼓励他们到了晚婚年龄后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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