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社函(1992)240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现就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社团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团编制。
  二、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万元以上经费,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或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会人员。
  三、社会团体可依据本团体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所需编制数额,以书面材料提出申请,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办事机构设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民政部。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