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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社函(1992)220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事宜的请示》[沪民社发(1992)第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由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应先办理非法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后履行法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经注销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其代码同时废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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