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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民社发(1992)4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对参加政协的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多数地区是做到了正确贯彻执行的,但同时也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攀附比照,自行扩大不登记范围;有的社会团体本不在上述八个团体之列,但却寻找理由拒不登记,等等。对此,我部向国务院专题作了报告。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指示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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