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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民社函(1990)236号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九月十日《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请示》(琼民登字[1990]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性社会团体要求在海南省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问题
  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因有特殊需要申请设立的,需经民政部批准。驻在省民政厅可根据其持有的批准证件,予以备案。
  办事处(联络处)是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以所属社团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并要接受驻在省民政厅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关于成立联谊性社会团体的问题
  对申请成立联谊性的社会团体,总的原则应持慎重态度。
  1.成立联谊性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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