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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社函(1990)230号 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民政厅:
  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的规定,考虑到科协的历史作用,经与科委协商一致后,可以委托科协负责自然科学学术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经科协论证并确认的学科性团体,由其进行日常管理。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科学学科性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二、关于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的设立标准问题
  关于学术性团体的设立标准,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制定,请你们与省标准局、科协、社科联联系,他们可能有这方面划分的初步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是由资格审查部门认定。
  专业性的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其中行业协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标准掌握。各部门、各系统的其他专业性团体的设立,可由其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联合性社团主要指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这种联合应是具有共同利益,并在业务上有内在联系的团体间的联合。如文艺方面的文联,科技方面的科协,社会科学方面的社科联等。对于人群的联合体,原则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社团章程的规范问题
  社团章程是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法规性文件。社团章程应载明:
  1.社团名称,中文名称的全称或英文译名全称和英文缩写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与汉字对应使用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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