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指出,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向全国人民展示了本世纪最后十年我国的发展蓝图和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将对我国地名管理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为此,我国的地名管理工作要为实现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到本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内,自然村以上地名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实现标准化,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较重要的地名汉字译写和我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实现规范化。今后我国地名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制建设,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以设置地名标志和向社会提供地名工具书为重要手段,大力推行标准地名。目前,要以城镇地名管理为重点,做好全国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地名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地名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结合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将地名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使本地区地名工作的立法、管理、科研、档案建设等有计划、分步骤的稳步前进。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各地要解决好地名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为便于协调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各级地名委员会应保留,个别撤销的要恢复,没有的要尽快建立起来。要积极培养地名管理人才,采取多种方式,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把地名干部培养成为一支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专家型队伍。
会议强调,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本地区的地名管理。首先要加强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擅自命名更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要制订本地区的地名管理办法和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制建设。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要运用法规来保障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对各专业部门负责的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实施协同管理。第四,要认真做好地名标志建设和地名工具书的编辑出版工作,以便于标准地名的推行。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会议强调指出,城镇地名数量多,密度大,变化快,使用频率高,与城镇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城镇地名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城镇地名的命名更名要与城镇的总体规划同步进行,政府审批城市规划方案的同时要审批地名的设计方案。要加强城镇街巷名称和门牌的管理,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城建等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做到街巷名称和门牌标准化。全国城镇都要安装街巷地名标志和门牌,使公安、邮电、房产等部门都能使用统一的标准名称和门牌号码,为城镇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我国地域辽阔,山川众多,绝大多数人口仍生活在广大的乡镇农村。在重点抓好城镇地名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全国各类地名的管理,使我国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