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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1991)147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勘界工作相继开展。但有些地方对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不尽清楚,有的把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的区域界线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界线来进行勘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界线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自治州境内市、县、自治县之间,市境内市辖区、县、自治县之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乡、民族乡、镇之间的界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区域--地区、县辖区、街道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因此,地区、县辖区、街道本身没有行政区域界线。所以,在制定省区境内的勘界文件和工作方案中,不宜将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界线列为一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凡有此情况的,请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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