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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野外勘界测绘工作结束后,双方野外工作组应对所作成果成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名负责。其检查验收内容如下:
  (一)界桩埋设位置和界桩编号;
  (二)边界线调绘资料;
  (三)界桩坐标成果和界桩登记表(包括界桩位置略图);
  (四)边界线地形图;
  (五)观测手簿和计算成果;
  (六)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七)技术总结。
  以上被检查验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省级勘界组织对上述成果负有最后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可予纠正。
  内业成果由双方省级勘界组织直接检查验收,并写出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附件:一、界桩类型及规格


  二、界桩编号示意图
  三、界桩登记表
  四、界桩成果表
  (附件一、二、三、四从略)

附:        关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

           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说明

  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是勘界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统一全国省级边界勘界测绘技术标准,确保成果质量,制定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会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技术规定》的起草是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的要求,参照了国界勘界的有关技术规定,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一些省测绘局的意见,并吸收了宁夏、内蒙古勘界测绘工作的经验。现就《技术规定》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勘界测绘工作的性质
  勘界测绘是在确定界线实际走向以后,在实地埋设界桩,测定界桩点位,测绘边界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表述边界线走向等工作。
  勘界测绘必须在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民政、土地、测绘部门密切配合,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测绘资料的使用
  勘界测绘应尽量利用现势性强的测绘成果。为便于外业调绘工作,保证调绘的准确性,可以采用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也可同时利用航摄像片辅助进行调绘。边界线调绘成果要按规定转绘到1∶5万或1∶10万地形图上,形成边界地形图。界桩点坐标测定的起算点,一般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成果。鉴于现有成果资料还属于1954北京坐标系,因此目前仍可采用现有成果资料进行工作,坐标系问题,待编纂界线详图集时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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