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民(1988)民字7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
《村委会组织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做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准则。它的颁布试行,对于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调动八亿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宣传贯彻好
《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
《村委会组织法》。重点是抓好乡、村干部的学习。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学习
宪法和中央文件中有关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规定,学习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关于实行基层民主和基层社会生活群众自治的论述,学习
《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文规定。学习可采取举办短期学习班、讲座、以会代训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通过学习,使广大乡村干部认识在我国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实行群众自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深刻领会和掌握
《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执行
《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