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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
 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1991)17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六日)


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天津市民政局:
  经我部批准,并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认,现对天津、烟台两市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儿童村村长、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月工资标准一律增加40—50元。工作人员工资由于一九八八年调整工资时未作过调整,此次调整平均每人增加60元。
  二、参照我国工资结构,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两部分组成。即:
  村长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90元
  村长助理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助理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10元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40元(平均数)
  三、按照国际SOS儿童村总部规定,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
  四、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收入外,在儿童村内免交住房费用,并按孤儿的伙食费标准供给伙食费用。
  五、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调到儿童村工作的,可参加国内工资调整,但不按国内调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虚调的工资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离儿童村时确定国内工资等级的依据。
  六、对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午餐补贴。凡上班的,每人每天补贴一元。节假日休息或因故不上班的,不予补贴。
  七、儿童村孤儿生活费标准,天津市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6元,烟台市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1元。其中,伙食费提高5元,服装费提高3元,学习费提高3元,水电费和杂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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