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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福函(1992)381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进一步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局民福函[1990]247号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认证制度。今后,县(区)民政、税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的福利企业共同进行一次年检认证。此项工作可与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同时可申请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及场地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是: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制定了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训规划,并完成了年度实施目标的各项工作;
  (八)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九)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年检的范围和程序。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办理年检认证。福利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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